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5631号
原告: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东环二路水斗新围万亨达大厦701B702/B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20234。
法定代表人:孙泽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琪,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柱,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付兵,男,汉族,2003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付成贵,男,汉族,1938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曦,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兵、付成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琪、龙柱,被告**,被告**、付兵、付成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曦,到庭参加诉讼。
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5日,被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仲裁,主张其已故亲属付俊在原告的工地上工作,故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劳动仲裁机构予以确认。但事实上,付俊与原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从未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恳请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付兵、付成贵辩称:1.付俊从未在深圳市龙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过,原告所称的园区出入记录是出入园区的随意打卡记录,由富士康制作,不能作为付俊的工作公司的证明;2.付俊在2020年6月16日就已经在涉案工地工作,富士康的园区并不是所有的区域都需要门禁刷卡进出,原告以出入记录认定付俊出入园区时间只有3天没有事实依据;3.原告系涉案工程的承包者,其才具有用工资格,付俊在2020年6月26日下午在涉案工地加班搬砖的过程中死亡是客观事实,原告应当承担责任,请求确定付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月8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案〔2020〕017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付俊生前与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诉请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且已将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深圳市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森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蓉
书记员 巴小品(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