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院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920447400。
法定代表人:毕京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百彪,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大白峪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89485094E。
法定代表人:谢硕文,该公司董事长。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0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上列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仁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