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天利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新2323民初1360号
原告: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幸福路以西与S201线以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03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告:呼图壁县天利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昌华路51号供销社办公楼三楼右侧。
法定代表人:袁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图壁县天利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的呼图壁县天利再生物资交易市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监理费为180000元。现工程及监理工作早已结束。被告仍拖欠原告的工程监理费18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为维权,原告特诉至贵院,请裁决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监理费18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呼图壁县天利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辩称,监理工程并没有完毕,且前期我公司与原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总价是180000元,后期工程总价变更为90000元整。并且应当在工程完全完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验收后再支付监理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原告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图壁县天利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按合同约定,原告承担被告的呼图壁县天利再生物资交易市场内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监理费为180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支付40%,主体完工支付50%,剩余10%工程竣工后一次付清,现工程及监理工作早已结束。但由于被告前期开工各项审批手续不全无法办理竣工的五方验收。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工程监理费180000元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合同、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解意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呼图壁县天利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持有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部分内容私自进行了修改,将监理费180000元涂改为90000元,与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不符。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自觉遵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工程已经履行了监理义务,但被告仍未支付监理服务酬金和监理超期服务酬金共180000元给原告。庭审中,被告辩解该工程尚未验收备案,故拒绝支付监理费。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在2015年完工,至今已近两年,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备案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的,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监理服务酬金1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呼图壁县天利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新疆天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服务酬金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0元合计2038.8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