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初1440号
原告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1-303。
法定代表人高德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树新,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棉花岛路**
法定代表人刘恩清。
原告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