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02民初187号
原告: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被告: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津齐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1.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退还原告天津津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4321.0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