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旷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旷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1257号

申请人: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仓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71658337T。

法定代表人:欧瑶。

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EE634U。

法定代表人:刘洪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用名下川E×××××号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市森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川E×××××号车辆。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 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熊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