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986号
原告:河南钢之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省道102与中华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中通物流园B5。
公司法人:杜旭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亮,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机场路南段西侧。
公司法人:张永钦
被告:李长根,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河南钢之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李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钢之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钢之隆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钢之隆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82元,由河南钢之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泽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曹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