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明月与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5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2执183-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4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赤铸山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金争议一案,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镜劳人仲第18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通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