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18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海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建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执18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