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1441号
原告:江苏海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礼士创业园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靖江荣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府前街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荣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