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201财保1号
申请人: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迎宾大道孔雀佳苑小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2294752587.
法定代表人:巩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巴州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北路金都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98164919J。
法定代表人:潘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州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巴州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2 710 413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巴州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2 710 413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 000元,由申请人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秀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柴国政
书 记 员 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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