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20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迎******苑小区1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22947525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博古其镇蝴蝶郡二期18号楼1**1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6553318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兵0201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款909467.9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新疆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设备、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交纳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保险等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以及设备,无公积金,无证券交易、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蝴蝶郡二期未完工在建工程,本院已依法查封,待工程完工后执行。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本院经走访调查,新疆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新疆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909467.95元未履行,本院于2023年3月8日与申请人新疆蓝天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执行情况,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孙 文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