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3439号
原告:陕西浩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办杨官寨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B117WJ1J。
法定代表人:杨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艺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街办杨官寨村惠民综合楼3号楼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0973726786。
法定代表人:李锋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浩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艺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浩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浩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浩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戈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