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禹通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江苏德禹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1执1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万泰路**。

委托代理人:赵利峰,浙江甚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河曲街**双悦大厦****/div>

委托代理人:张月月,女,汉族,1993年8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2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执行款9953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相应的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执行款项,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定作款963612元、案件受理费1011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未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具体金额按实计算),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20万,从2020年12月起,每月底前付款不少于10万,付清为止;二、如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的,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三、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履行首期20万元后,本案暂缓执行,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的,则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四、本案执行费1235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首期200000元。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周期较长,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421执170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本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倪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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