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浙江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浙*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903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昌正街169号东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浙*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
法定代表人顾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浙*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普)安监管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罚款220000元及加处罚款。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50000元,余款尚在履行期间内,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0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健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