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浙*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903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昌正街169号东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浙*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
法定代表人顾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浙*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普)安监管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东仪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罚款220000元及加处罚款。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50000元,余款尚在履行期间内,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0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健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