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9民催85号
申请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健。
委托代理人章浩杰。
申请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31147802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10000元,申请人杭州天仁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虞玲艳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赵 喆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