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良渡居民小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83民初15993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区**港发展中心**幢**室**室。

法定代表人:刘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江榕,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良渡居民小区,,住所地:**阳市

负责人:金征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志东,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友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良渡居民小区(以下简称良渡小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良渡小区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建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江榕,良渡小区的委托代理人杨志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但未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友公司起诉称:建友公司中标良渡小区综合楼工程监理工程,于2013年6月4日与良渡小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建友公司承担良渡小区综合楼工程的监理工作,计划自进场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报酬为298500元,分期支付;在计划合同期内若非监理方原因未完成工作的,自合同监理业务计划完成之日后第一天起,按每月3.5万元标准支付报酬,每月结清;滞纳金按未支付监理报酬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合同签订后,建友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进场工作。在合同期限内,因施工方与良渡小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时完成,进度严重滞后,导致计划外的监理工作延期至2016年8月工程还未完成。自2014年11月至今,良渡小区分文未支付监理报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良渡小区支付计划期内的监理报酬29850元并支付滞纳金(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监理报酬实际支付之日,暂算至2016年8月20日为5447.63元);2、良渡小区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监理报酬73.5万元,此后监理报酬按每月3.5万元计算至工程监理工作结束之日,并支付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至监理报酬实际支付之日,暂算至2016年8月31日为12.341万元)。

良渡小区答辩称:建友公司诉请第1项,系合同约定的计划内的报酬,该报酬按合同约定应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支付。建友公司没有按合同对工程竣工验收,故建友公司没有理由要求良渡小区支付该报酬。此外,建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工期的延误有责任。建友公司于2015年11月擅自结束监理工作,在2016年良渡小区组织协商后仍未恢复监理,导致工程延期,因此建友公司主张延期后的报酬没有事实依据。

良渡小区反诉称:良渡小区与建友公司于2013年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因各方面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其中也有建友公司的原因。建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委派工作人员,导致许多监理任务未能及时完成。良渡小区已按合同约定向建友公司支付监理报酬,建友公司却在2015年11月27日单方停止履行监理义务。2016年4月30日,良渡小区、建友公司及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补偿建友公司报酬15万元的情况下,建友公司仍未履行其监理义务,造成工期进一步延误。建友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良渡小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判令:1、建友公司完善补齐其监理期间形成的所有资料,使符合有效合格技术资料要求和工程资料备案要求;2、建友公司赔偿其擅自停止监理给良渡小区造成的经济损失85.5万元(自2016年6月1日按171万元每年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此后损失良渡小区另行主张)。本案审理中,良渡小区撤回反诉请求的第1项。

建友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是由于施工方对应整改的项目没有整改完成,良渡小区的在场人员未积极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因此工期延误的责任在施工方和良渡小区,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良渡小区自行承担。良渡小区要求按171万元每年的标准计算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友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作为本诉与反诉证据:

1、2013年6月4日监理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签订监理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

2、开工令一份,用以证明建友公司于2013年10月份进场工作的事实。

3、关于良渡小区综合楼工程抓紧施工的函[(2014)第1号],用以证明2014年12月涉案工程尚未完成施工,责任在施工方的事实。

4、工程项目协议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综合楼、附楼进度计划各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4-12月,工程仍在施工中,未按时完工的责任在施工方。

5、监理通知三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三份,用以证明建友公司于2015年期间履行监理职责,工程未及时完工的责任在施工方的事实。

6、台风通知一份、工作联系单二份(5月6日的为复印件)、监理通知单四分、照片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2016年期间建友公司履行监理职责的事实,工期延误责任在施工方的事实。

7、工作联系单(2016年8月24日)一份,用以证明延期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良渡小区要求施工方承担,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

良渡小区提供以下材料作为本诉与反诉证据:

1、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建友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的事实。

2、工程监理人员出勤表一份(由良渡小区派驻工地监管人员制作),用以证明建友公司人员到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事实。

3、通知书、邮政快递单、解除合同通知书、工作联系单等,用以证明良渡小区多次催促建友公司履行监理义务,建友拒绝履行,并于2015年11月27日起擅自停止监理,2016年4月30日经三方协商确定付给建友公司15万元的工期延长期间的报酬,但建友公司仍不履行义务,良渡小区遂于2016年7月26日通知解除监理合同的事实。

4、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三份,用以证明2015年11月后,建友公司未履行监理义务的事实。

5、涉案工程未完成部分的资料清单,用以证明建友公司未完全履行监理义务的事实。

6、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良渡小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事实。

7、证人金某斗、杜叶飞出庭所作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建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监理职责的事实。

经开庭审理,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建友公司提供的证据1,良渡小区无异议,认为依合同约定,建友公司应履行其监理职责方可要求支付报酬。证据2,良渡小区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均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证据3、4、5,良渡小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工期延误的责任并不全在施工方。本院认为,证据3、4、5均具备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证据6,良渡小区对2016年1月20日、2016年5月6日的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未收到该两份联系单;2016年4月29日的联系单是三方确定补偿建友公司工期延长监理报酬15万元后签收的,但建友公司仍未恢复监理工作;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工期延误的责任全在施工方的事实。本院认为,2016年1月20日、2016年5月6日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不予采纳,其余证据予以采纳。证据7,良渡小区对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本院认为,真实性不能确定,不予采纳。

良渡小区提供的证据1,建友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2,建友公司对三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真实性不能确定,不予采纳。证据3,建友公司对2015年12月3日、2016年7月19日的两份通知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从未收到该两份材料;对2016年7月26日的解除合同通知内容有异议,认为建友公司在尽监理职责,良渡小区无权解除合同;2015年11月25日的工作联系单是向良渡小区催款的通知,事实上建友公司未停止监理工作;2016年6月14日的工作联系单中我方认可的是施工方对延期的报酬承担15万元,并非是全部延期的报酬,且该款项建友公司至今未收到。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建友公司催款、暂停监理工作及良渡小区要求恢复监理、通知解除合同的事实。证据4,建友公司认为监理公司经核算发现付给施工方的款项已超付,故拒绝签字,并告知良渡小区不要支付,但良渡小区未听从建友公司的意见仍予支付。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良渡小区审核工程款的事实。证据5,建友公司对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目录由良渡小区自行制作,不能以建友公司未签字就确定建友公司未履行监理义务。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性不能确定,不予采纳。证据6,建友公司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房屋未竣工验收,故不存在此种经济损失,即使有,该损失应由施工方承担。证据7,建友公司认为证人系施工方人员,与监理公司有利益冲突,停工系由施工方造成。本院认为,该证据尚不能达到良渡小区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良渡小区综合楼工程监理工作,经评审,由建友公司中标。2013年6月4日,良渡小区与建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计划自进场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监理报酬为298500元,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监理款的20%,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后支付监理款的20%,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后支付监理款的50%,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评估(竣工验收)报告时支付监理款的10%。因非监理人原因而导致监理业务无法在计划内完成,监理业务完成期限应当相应延长,并自本合同监理业务计划完成日后第一天起,按每月3.5万元另行支付报酬,每月结清。若委托人未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应自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建友公司于2013年10月进场工作。良渡小区于2013年11月3日开具《开工令》,要求施工方于2013年11月10日开工。

2014年12月3日,良渡小区向施工方发《抓紧施工函》,要求施工方尽快解决工程进度滞后问题。2015年1月30日,良渡小区、建友公司、施工方就工期及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并制作会议纪要,确认施工方对工期延误负有责任,要求施工方尽快落实后期工程的施工安排。2015年5月25日、6月10日、8月11日,建友公司分别就主楼砌体、附楼基础梁钢筋安装,质量、进度、安全、资料报验等问题向施工方发出《监理通知单》,施工方亦对此作出回复,建友公司予以复查。2015年9月24日、10月27日、11月6日,建友公司就质量、安全、进度、资料报验等问题向施工方发出《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

2015年11月25日,建友公司向良渡小区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良渡小区在收到联系单15日内支付监理合同约定的第三期报酬中的7.925万元及延期报酬,建友公司“现暂停监理服务工作”。2015年12月3日,良渡小区向建友公司发《工程通知单》,告知:工程监理人员自11月27日起无人到场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延期的监理报酬问题双方仍在协商中,建友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单方停止履行工程监理职责。

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7日《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建友公司未作审批意见。

2016年4月29日,建友公司就楼层配电柜及进场材料的报验资料等有关问题向施工方发送《监理通知单》。

2016年6月14日,建友公司向良渡小区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良渡小区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监理报酬。2016年8月1日,良渡小区向建友公司寄送《解除监理合同的通知书》,以建友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单方停止履行监理义务为由,告知建友公司若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不履行监理义务,则解除双方的监理合同。

本院认为,建友公司与良渡小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计划期限内的第四笔报酬应自建友公司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时支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建友公司并未依约提交相关报告,故其要求良渡小区支付计划期内的监理报酬29850元及滞纳金的诉请,因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建友公司主张的延期监理报酬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2014年、2015年的函件,及建友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工作联系单》、良渡小区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工程通知单》,本院认定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系建友公司在计划外的监理工作期间,良渡小区应向建友公司支付报酬。2015年12月始,因建友公司已于《工作联系单》中明确表示停止监理工作,且建友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此后亦在完整履行监理职责,故对建友公司主张的此后期间均属延期监理期间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建友公司在2015年12月后仅履行极少部分的监理职责,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良渡小区支付建友公司延期监理报酬为455000元,并应依约支付滞纳金。

良渡小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部分反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良渡小区反诉要求建友公司赔偿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建友公司停止履行监理义务系因良渡小区长期未支付报酬所致,建友公司行使抗辩权并无不当,故良渡小区要求建友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良渡居民小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延期监理报酬455000元及滞纳金(算至2015年11月30日为41562.5元,此后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良渡居民小区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37元,由原告杭州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989元,由被告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良渡居民小区负担87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350元,由反诉原告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良渡居民小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金阳

审 判 员  陈剑英

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