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27民初1700号之二
申请人:方良富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丽琴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申请人:杭州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姜家镇狮城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方良富诉***、***、杭州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浙0127民初1700号民事裁定书,在价值275000元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良富自愿撤回对***、***、杭州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275000元范围内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