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104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水务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志勇,主任。
被申请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代伟,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鲁0683民初104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4608.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0683民初104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4608.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