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财保37号
申请人: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广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LKQG5H。
法定代表人:潘西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棋,系贵州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者楼街道纳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E3CTD05。
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2588元。提供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利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2588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33元,由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