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初9号
原告:西安协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四路**枫林绿洲****楼**。
法定代表人:杨铜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玛纳斯县玛纳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天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iv>
法定代表人:钟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协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电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西安协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协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协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7.4元,减半收取1,868.7元,由原告西安协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晓蕾
审 判 员 赵 丽
人民陪审员 张建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