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1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备战,陕西检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协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65300178T。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协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7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4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5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琦
审判员 秦文强
审判员 李 谦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一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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