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4007号
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多巴镇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1号ZE-07-03-3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A栋(A)1**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大堡*****村16号。
法定代表人:**发。
第三人:青海佑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22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城投有限公司、中创城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第三人青海佑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母 丹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