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3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939519865,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吴忠良。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吴梦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给付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3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负担3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强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0年6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00元,已收作执行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6月28日,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6月28日,经向常熟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2020年6月3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11月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0年11月30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4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81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邱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韦德华
书 记 员 薄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