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喀民初字第4256-1号
原告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宝山路(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国良
审判员宝燕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