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5民特274号
申请人:甘肃远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合水路114号73幢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3321543807。
法定代表人:于喆,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申请人:兰州仁寿山生态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仁寿山风景区(仁寿山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05314467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甘肃远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仁寿山生态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甘肃远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仁寿山生态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12月17日经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兰州仁寿山生态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同意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甘肃远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工程款233820.76元;
二、如申请人兰州仁寿山生态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则申请人甘肃远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兰州仁寿山生态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甘肃远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经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