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赋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4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60-2号
原告: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赋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向锋,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自愿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宿州赋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虎山路东侧·澥河路南侧的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濉私房字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