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9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3单元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8813-X。
法定代表人康洪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一段30号。组织机构代码:20190483-1。
法定代表人冯家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园园,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莱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组织机构代码:06676211-2。
法定代表人李晓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四川莱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管字第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我国的《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成都市武侯区,因此本案应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2015)船山民管字第3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为“莱克遂宁国际汽车商贸园工程”建设发生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适用合同纠纷案件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发生纠纷的建设工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辖区,该院依法拥有本案管辖权。因此,上诉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海
审判员  廖巍
审判员  陶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龚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