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5民初310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被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锦湖花园开发*****A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76733392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