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33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信基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莲花大道中178和202号(自编号B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茂名市信宜市锦湖花园开发*****A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美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美动漫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判项中的利息部分。不服部分为:“利益以1808336.67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中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关于利息部分,如龙美动漫公司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龙美动漫公司实际上没有收到中骏公司的申请竣工验收文件,双方实际上并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没有竣工结算,因此案涉的工程应待双方验收结算后进行支付,不应开始起算利息。即便法院不认同龙美动漫公司的答辩理由,龙美动漫公司实际上没有收到中骏公司的申请竣工验收文件,即便计算利息,利息起算之日应从起诉之日起算,即2023年1月5日起算。 中骏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涉工程2016年10月12日竣工,保修期两年,至2020年3月6日保修期早已届满,龙美动漫公司2020年3月6日在《工程结算审批表》中签名确认结算金额,依据合同约定结算款和质保金的付款期限在2020年3月6日后15个工作日即3月27日均已届满,因此一审判决确认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并无问题。 中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龙美动漫公司立即***公司支付工程款1808336.67元及利息462659.22元(以180833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自2017年5月2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199065.66元;以1808336.67元为基数,按五年期LPR4.85%,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20日为263593.5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龙美动漫公司承担。以上诉请金额暂合计为2270995.8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0日,甲方(发包方)广州信基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承包方)中骏公司签订《龙美项目B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大道龙美路段的龙美项目B区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采用综合单价包干计价,工程量按实计算,本工程竣工,乙方提供施工验收资料,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经甲方确认已经完成保修工作内容且无质量遗留问题的,甲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付清保修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的,应按逾期金额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诉讼中,中骏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涉案工程2016年7月15日开工,2016年10月12日竣工,2019年6月22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包括“商业运营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签名,项目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成本控制部负责人、总经理签名,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名。 2.《工程完工证明》,工程部负责人**2019年5月20日签名确认涉案工程2017年5月21日完工。 3.《工程保修期到期验收会签表》,竣工日起2016年10月12日,保修期一年,验收情况“绿化苗木养护期一年到期,验收合格,同意移交”,工程部**签名确认“同意物业意见”。 4.《龙美项目B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结算书》原件整本(已装订成册),结算价5584367.59元,其中包括《工程结算审批表》,表中“施工单位报送结算造价”5584367.59元,“成本控制部审核造价”为5306752.84元,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会签一栏**2020年3月6日手写“经审核,项目公司审核为5306752.84元,最终由集团公司审核为准,请领导审核”,同时工程副总会签、财务部会签、总经理审核处均由相应人员签名;集团成本控制管理部审核、成本副总裁审批、审计监察部意见、总裁审批等栏目均为空白。 龙美动漫公司对上述四份证据均不予认可,对于结算书,龙美动漫公司审核后认为与招标文件、现场施工情况不一致,认为最终结算价4791231.15元。 后龙美动漫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3497416.17元,余款未支付,引致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龙美动漫公司、中骏公司签订《龙美项目B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中骏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龙美动漫公司不予认可,但是龙美动漫公司作为《龙美项目B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必然掌握着涉案工程的完工、竣工、验收、结算等相关证据,在承包人中骏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的全部证据的情况下,龙美动漫公司未提交证据推翻中骏公司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对于龙美动漫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予以合理采信,即龙美动漫公司审核涉案工程结算价为5306752.84元。龙美动漫公司以集团公司未审核为由拒付工程款,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已付款,起诉状中及庭审中,中骏公司自认龙美动漫公司已付工程款3497416.17元,一审庭后,案外人**向一审法院邮寄《龙美项目园区B区园林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统计表以及客户回单若干,称发票金额3497393元,支付金额3489983元,上述证据均无中骏公司的签章,鉴于中骏公司在起诉状中签章确认的已付款金额以及庭审中代理人自认的已付款金额均为3497416.17元,其后案外人寄交的统计表无中骏公司签章,也无代理人签名,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采信龙美动漫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为3497416.17元,龙美动漫公司仍应支付1809336.67元。中骏公司诉讼请求未付工程款金额为1808336.67元,视为自行处分处分民事权利,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约定“相关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甲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付清保修金。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的,应按逾期金额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工程计算审批表》,龙美动漫公司在2020年3月6日审核结算价5306752.84元,此时,保修期已届满,故涉案的全部工程款均应在2020年3月6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即3月27日前支付,龙美动漫公司未付,应从2020年3月28日起,以未付工程款1808336.67元为本金,按照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龙美动漫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清偿工程款180833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08336.67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骏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4967.97元,由龙美动漫公司负担24967.97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龙美动漫公司负担5000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龙美动漫公司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龙美动漫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实际并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没有竣工结算,工程款待验收结算后支付,利息更不应开始计算。对此本院认为,《龙美项目B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而中骏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竣工,2019年6月22日验收,《工程结算审批表》直至2020年3月6日予以审核。从上述可以看出,案涉工程于2016年10月12日竣工,直至2020年3月6日才完成部分的审核工作,最终的集团成本控制管理部审核、成本副总裁审批、审计监察部意见、总裁审批等栏目均为空白,而此时的保修期都已经届满,可见龙美动漫公司明显怠于履行验收、结算义务,应视为双方结算已经完成,龙美动漫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和合同约定,判决从2020年3月28日开始计算利息,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龙美动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180833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808336.67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967.97元,由上诉人广州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967.97元。一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08.42元,由上诉人广州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