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103民初1990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通江一路北侧武汉欣泰达汽车配件项目1号厂房1-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该院作出(2022)鄂0113民初450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宾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宾辰公司向***支付劳务费用498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5730元为基数,按照15.4%年利率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宾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6日,***和宾辰公司签订单项工程安装劳务协议。协议约定,***为宾辰公司安装门窗,项目地点为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万科汉口传奇和武汉市汉阳区金龙路万科翡翠滨江小区,并约定1-4号楼门窗的安装单价为每平方米38元、5-8号楼门窗的安装单价为每平方米36元,地下室门窗的安装单价为每平米40元。按进度支付款项,质保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依约安装门窗。业主早已入住,即门窗已过质保期。双方于2022年1月25日结算,宾辰公司项目经理***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宾辰公司在翡翠滨江项目上,尚欠***尾款15730元(工程结算尾款8730元+杂工款7000元),承诺于2022年2月底支付完毕。2022年9月8日,双方结算,宾辰公司项目经理***确认宾辰公司在汉口传奇项目上,尚欠***34079元。***多次催要劳务费,遭到宾辰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认为,宾辰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宾辰公司辩称,1、宾辰公司与***仅仅是在2019年9月12日就汉口传奇项目签订了单项工程安装劳动协议,并没有就翡翠滨江项目签订书面单项工程安装劳动协议,***对此陈述不实。2、以上两个项目并没有进行结算,宾辰公司愿意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向***支付工程款。3、在单项安装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要求宾辰公司承担资金占用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2日,宾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单项工程安装劳动协议》,约定甲方将本公司生产的钢质防火门交付乙方安装,工程名称万科汉口传奇,工程地点常青一路;单价标准:1、承包价:1、2、3、4号楼主体为每平方米38元,5、6、7、8号楼为每平方米36元,地下室每平方米40元,不含门的后期撕膜做卫生;甲乙双方属劳务关系。该协议签订后,***安排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此后,经双方于2022年1月初步结算,万科汉口传奇的案涉工程款总计239092.94元,宾辰公司已向***支付款项合计195446.35元。另外,样板间门窗由他人安装的费用947元、7号楼和8号楼由他人安装门窗的费用4773.78元应在结算工程款时予以扣除,双方均予以认可,但对于其他扣减项目双方存在争议,导致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2019年11月,***与宾辰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宾辰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钢质防火门交付***安装,工程名称翡翠滨江,工程地点汉阳金龙路,单价按每平方米38元计算。2022年1月25日,双方对翡翠滨江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由宾辰公司项目经理***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工程结算尾款8730元和杂工款7000元,并承诺向公司申报后于2022年2月月底发放上述款项。截至2022年8月翡翠滨江案涉工程已付工程款7154元,尚欠8576元未向***支付。嗣后,因宾辰公司未支付工程欠款,致***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与宾辰公司所签订的《单项工程安装劳动协议》及口头达成工程安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万科汉口传奇工程款的确认。
首先,对于因案涉工程需要在节假日施工安装,***要求宾辰公司支付加班费3000元,宾辰公司已向***支付3000元是否在结算工程款时予以抵扣。因双方所签订协议只约定宾辰公司按照承包价向***支付款项,并未约定在节假日施工需要另行支付加班费,故该笔3000元应在结算工程款时予以抵扣。其次,宾辰公司声称万科汉口传奇5号至8号楼及地下室因为消防验收急需加班安装五金配件,宾辰公司另行雇佣他人施工而支付费用7000元,对此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费用发生争议;***认为另行雇佣他人安装上述五金配件实际上只需要支付费用2800元,因宾辰公司未提供另行雇佣他人施工而支付费用7000元的证据,故在结算工程款时只应扣减2800元。第三,关于宾辰公司声称雇佣他人清理案涉工程的门框门窗支付费用1300元、雇佣他人整改及收尾安装五金配件支付费用101918元,因宾辰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万科汉口传奇案涉工程款需要从***处扣除费用合计11520.78元,宾辰公司就万科汉口传奇案涉工程拖欠款项合计32125.81元。
案涉工程完成竣工,并且质保期已届满,现经确认宾辰公司尚欠***工程款40701.81元未支付。现***要求宾辰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701.81元;
二、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以40701.81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负担103元,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