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3民初4504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通江一路北侧武汉欣泰达汽车配件项目1号厂房1-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宾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1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单项工程安装劳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门窗,项目地点为武汉市江汉区××路万科汉口传奇,并约定1-4号楼门窗的安装单价为每平方米38元、5-8号楼门窗的安装单价为每平方米36元,地下室门窗的安装单价为每平米40元。按进度支付款项,质保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安装门窗。业主早已入住,即门窗已过质保期。双方于2022年1月25日结算,被告项目经理***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在翡翠滨江项目上,尚欠原告尾款15730元(工程结算尾款8730元+杂工款7000元),承诺于2022年2月底支付完毕。2022年9月8日,原、被告结算,被告项目经理汤***确认被告在汉口传奇项目上,尚欠原告34079元。原告多次催要劳务费,遭到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4980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5730元为基数,按照15.4%年利率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2019年11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单项工程安装劳动协议》,该协议载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单项工程安装劳动协议工程地点在武汉市常青一路,位于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单项工程安装劳动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武汉市江汉区××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因此,由工程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武汉市江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