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拓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920号
原告: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永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智勇,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海瑶,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五团,该公司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局局长。
原告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内蒙古巨华集团大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23元,由原告北京远程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