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鼎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天水市鼎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麦积天颐园综合养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03民初1119号
原告:天水市鼎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麦积天颐园综合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水市鼎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麦积天颐园综合养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天水市鼎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天水市鼎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鼎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72元,已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936元,由天水市鼎立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富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