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恒达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达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衍发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恒达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达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案涉工程监理责任的履行看,广东衍发公司与***签订《新疆G3015***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作协议》,将其中标的工程非法转包给***,并获取收益。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15日期间,***为案涉工程实际监理人。后***将监理工作分包给北京恒达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收取管理费。以上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相关协议无效。各方签订的协议虽然无效,但是监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案涉工程已实际使用,各方就监理费用的支付进行了约定(或结算),该约定(或结算)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分别依据《新疆G3015***依-塔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一合同段合作协议》《新疆G3015***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第一驻地办监理费与管理费结算协议书》提起诉讼,鉴于结算协议由***与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达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一审法院应当追加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并传唤***本人到庭,以**案件事实,以及根据协议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及款项之间的是否具有对应关系,**上述协议的关联性后确认各方的债权债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7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