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建国与杨良镇、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黄建国,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华,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良镇,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玲,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长虹大厦114-1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林,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建国与被告杨良镇、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22日向原告黄建国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黄建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建国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8.89元,减半收取计1129.44元,应退回原告黄建国1129.45元。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李蕻乐
人民陪审员  骆佩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肖 鸿
书 记 员  贾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