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81民初13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乐昌市城北所人民北路长虹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
***与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