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乐昌市坪石镇烨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281财保3号
申请人:乐昌市坪石镇烨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坪石镇河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城北所人民北路长虹大厦1141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被申请人:谷国辉,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申请人乐昌市坪石镇烨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F×××××重型货车一辆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乐昌市恒源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谷国辉所有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乐昌市坪石镇烨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F×××××重型货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乐昌市坪石镇烨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