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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浣**大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深圳市***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196号 申请人:西藏浣**大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藏浣**大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在22907.65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帐户(7575××××3619)。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帐户(7917××××3032)。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蛇口支行帐户(4000××××7102)。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深圳湾支行帐户(4403××××2802)。冻结期限一年。 对以上被申请人帐户的冻结,以变现后金额22907.65万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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