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170号
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普博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普博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普博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42亿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广场××栋××座××号房产(建筑面积1757.73平方米),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民初2952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广场××栋××座××号房产【粤(2020)深圳不动产权第0××9号、建筑面积1757.73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普博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银行武侯支行帐户(1001××××5315)。冻结期限一年。
对以上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以变现后金额1.42亿元为限。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