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2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帮,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新田大道71-3号C栋6楼9楼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东***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帮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1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一审主要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120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8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韩 小 安
审 判 员 冯 月 青
审 判 员 李 晓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财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