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2958号
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罗壮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杰,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云,董事长。
被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云,董事长。
被告: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为3028元,由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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