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7304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堂亮,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玲玲,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卢剑彬。
原告**诉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3116号裁决,**以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为被告,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陕0113民初96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穆 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汤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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