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3199号
申请人:武汉浙鑫美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下牯牛村新华西美林公馆2栋1单元7层2室。
法定代表人:蔡喜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义丰,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爽,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街道西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14219412。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X1301-G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AAAW1K。
法定代表人:卢剑杉,职务不详。
申请人武汉浙鑫美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鑫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玥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浙鑫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393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2393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140元,由申请人武汉浙鑫美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