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18597号
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仅限办公用途)(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AAAW1K。
法定代表人:卢剑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旭,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婉琳,女,199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玥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婉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工资67656.75元;2.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5日被告入职原告处职任高级项目经理,合同期限是2020年9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试用期届满后每月基本工资是13800元、固定奖金6900元、绩效奖金2300元。由于原告发现被告入职时提供其原来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交易明细存在造假和被告在管理海南雅居乐清水湾项目时工作失误造成原告重大损失,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从2021年6月1日至今,没有继续向原告提供劳动。原告原来的工作岗位已经配备了其他员工,故双方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此后的工资。现因不服琼劳人仲裁字[2021]第276号仲裁裁决书所作出的第一项、第二项裁决,提起诉讼。
**辩称,原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从2021年5月31日起没有再继续上班。被告不存在造假欺骗原告的情况,被告也没有因工作失误导致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告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也没有通知工会,征求其意见。因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应予以撤销。原告也应支付2021年6月1日起的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5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任海南事业部高级项目经理。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用期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是13200元、固定奖金是6600元、绩效奖金2200元,转正后每月基本工资是13800元、固定奖金6900元、绩效奖金2300元。签订合同后,双方按合同履行,被告的工作地点为海南省海口市。2021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为由,自2021年5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2021年6月1日起至今,被告没有上班。原告也没有向被告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
被告因劳动争议与原告产生纠纷,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本案原告向其支付工资、加班工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1年8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以琼劳人仲裁字[2021]第276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如下裁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1年6月1日起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的工资67656.7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21年5月3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被告从2021年6月1日至今,也没有上班。现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已经解除。被告没有上班,也没有向原告提供劳动,却要求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不服琼劳人仲裁字[2021]第276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裁决,要求确认无须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上述仲裁裁决驳回被告其他请求,被告并未就此提起诉讼,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终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二、确认原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须向被告**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的工资67656.75元。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古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