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8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代表人:雷平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黄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陕西省黄陵县桥山街道办县。
法定代表人:张虎岗,该所所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承揽合同纠纷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依据(2019)陕0104执保8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黄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名下银行存款357264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我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10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黄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名下银行存款35726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巩 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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