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海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德立杰实业有限公司与杭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702民初4223号
原告湖南德立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杰公司)与被告杭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立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胜芳、被告杭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兔、缪红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德立杰公司与杭海公司签订的《常德碧桂园三期住宅项目6#、9#、10#、13#、14#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德立杰公司已按约定提供了租赁设备,杭海公司亦应按约定支付租金。现双方对租赁周期内欠付租赁费62538.7元予以认可,故对德立杰公司要求杭海公司支付欠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超期租赁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起租日自铝模首次运到工地并经甲方签收之日起算,杭海公司认为“首次”应理解为首批材料进场最后一车铝模到达时间,本院认为“首次”应按字面意思予以理解,即为铝模第一次运到工地的时间,且杭海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最后一车铝模到达的具体时间,故对杭海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不可抗力,常德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启动黄、橙、红色预警指令时,杭海公司均属于停工状态,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也予以证实,但预警指令时间只有47天,对杭海公司称间接影响时间6天本院不予认可;新冠疫情期间,湖南省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开始时间是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31日从二级降为三级,企业陆续复工,杭海公司至4月10日才复工是其自身原因,本院认定因新冠疫情导致的不可抗力因素只能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即68天。故本院认为上述期间均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根据双方的约定,在计算延误时间时应予以扣除。另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扣除春节一个月时间,因春节有15天是属于新冠疫情期,在计算延期租赁费时还应再扣除15天的春节假期。杭海公司认为6#楼的租赁时间跨了两个春节,应扣除两个春节的时间,即45天,本院认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周期只有8个月,6#楼超期租赁属于杭海公司自身原因,不应予以扣除。故6#、9#、10#、13#、14#楼的起租时间分别从2019年1月8日、4月20日、6月5日、7月14日、4月29日起算,扣除130天[不可抗力125天(蓝天保卫战47天+疫情期间68天)+春节15天]后,6#、9#、10#、13#、14#楼的超期时间分别为123天、0天、63天、12天、15天,超期费用分别为397855.8元(123天*2元/天/平方米*1617.3平方米)、0元、217085.4元(63天*2元/天/平方米*1722.9平方米)、70238.4元(12天*2元/天/平方米*2926.6平方米)、56952元(15天*2元/天/平方米*1898.4平方米),共计742131.6元。 关于租赁物损失,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证实爬架孔洞开孔须经过德立杰公司同意,属于正常的施工工艺,故本院认为爬架孔洞不属于铝模板损失,不应算入损耗。杭海公司应向德立杰公司赔偿租赁物损失79235元(丢失铁配件76800元+铝模损坏2435元)。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12月12日,杭海公司(承租方、甲方)与德立杰公司(出租方、乙方)签订了《常德碧桂园三期住宅项目6#、9#、10#、13#、14#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范围为常德碧桂园三期住宅项目6#、9#、10#、13#、14#楼标准层。起租日自铝模首次运到工地经甲方签收之日起算,如非乙方原因甲方未签收,以乙方运到日期为准;截止日自铝模工程完工,铝模板卸至楼栋首层,双方清点模板无误且乙方全部模板运离甲方工地日止。铝模租赁周期为模板到达现场使用周期为8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误时间不算超期(如政府红头文件明确要求停工)],施工过程中春节一个月不计算在内,超期按2元/天/平方米收取超期租赁费用。甲方施工过程中未经乙方允许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切割、开孔、损坏、丢失等,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上情况,甲方须按铝件1000元/平米、铁件6000元/吨进行赔偿。新旧结合铝合金模板租赁综合单价为450元/栋。铝模单栋暂估展开系数、面积、总价:6#楼2-30F标层建筑面积384.96平方米,展开系数4.42,接触面积约1700平方米,总价76.5万元;9#楼2-30F标层建筑面积735.92平方米,展开系数4.50,接触面积约3310平方米,总价148.95万元;10#楼2-30F标层建筑面积450.03平方米,展开系数4.44,接触面积约2000平方米,总价90万元;13#楼2-30F标层建筑面积735.92平方米,展开系数4.50,接触面积约3310平方米,总价148.95万元;14#楼2-30F标层建筑面积509.94平方米,展开系数4.45,接触面积约2270平方米,总价102.15万元。以上系数与面积为暂估数,实际已双方确认的深化图纸及实际到货为准。租赁面积计算方式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铝模深化设计底图为依据,按模板与砼接触面积计算工程量。因甲方图纸变更造成的模板面积增加,以双方确认的变更面积单独另行结算。合同暂定价为56655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5日内向甲方提供本项目6#、9#、10#、13#、14#楼铝模深化图纸,收到深化图之后两日内甲方向乙方单栋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定金。进场楼栋发货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本栋剩余75%合同总价的提货款。单栋楼在进场10日内,甲、乙双方需对进场楼栋铝模板与砼的实际接触面积进行核算,并在楼栋进场一个月内支付本栋楼租赁总价款(平均单层实际接触面积*450元/栋)。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甲方延期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逾期支付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德立杰公司向杭海公司提供了租赁物铝合金模板,6#、9#、10#、13#、14#楼的首次出车时间分别为2019年1月8日、4月20日、6月5日、7月14日、4月29日。铝模材料退场日期分别为2020年5月17日、1月14日、8月15日、8月2日、5月21日。 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汇总表,8个月租赁周期内的租赁金额为:6#楼租赁费727785元;9#楼租赁费1316970元;10#楼租赁费775305元;13#楼租赁费1316970元;14#楼租赁费854280元,共计4991310元(不含设计变更费用),杭海公司已支付4928771.3元,尚欠租赁费62538.7元。 经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杭海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丢失铁配件12.8吨,共计76800元(6000元/吨*12.8吨)。扣除爬架孔洞的铝模损坏面积为2.435平方米,共计2435元(1000元/平方米*2.435平方米)。 另查明,自2019年10月至12月,常德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相继启动了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指令,项目工程停工47天。又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从2020年1月23日湖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程也予以停工,4月10日才开始复工,停工78天。 以上事实有《常德碧桂园三期住宅项目6#、9#、10#、13#、14#楼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汇总表、出货单、退厂明细表、铝件赔偿汇总表、铝模退厂前完整性及破坏性验收表、工程量汇总表、停租确认单、工作联系函、停工情况说明、蓝天保卫战政府红头文件、复工报告、洽商记要、超期费用计算表、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杭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德立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租赁费62538.70元; 二、杭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德立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超期租赁费742131.6元。; 三、杭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德立杰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租赁物损失79235元; 四、驳回湖南德立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143元,由杭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124元,由湖南德立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国栋 人民陪审员  熊新仁 人民陪审员  熊淑华
法官助理胡娟 书记员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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