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内0404执保112号
申请人:内蒙古源鑫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后三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六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将被申请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74800.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3)内0404民初1093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74800.5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174800.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