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381民初5433号 原告:***,男。 被告: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10381064093621N,住所地:海城市腾鳌镇保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4783022096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六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鞍山圣中置业有限公司、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8元,减半收取762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箫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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