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民申1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青年路北三巷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8民终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现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